商務部部長鍾山簽署了並發布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2026-04-02 01:05:31 q403
近日,商務部部長鍾山簽署了2017年第1號令,發布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經商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同意,《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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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上午,商務部就出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向公眾詳細解讀《管理辦法》發布的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的實施,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從根本上打破了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製,為打破品牌壟斷、充分市場競爭、創新流通模式創造了條件。未來,汽車供應商將能夠通過多種渠道售賣汽車,而經銷商也可以銷售多個品牌的汽車,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模式都將進入社會化銷售體係。

發布背景:壟斷、價格虛高等問題突出

2005年,商務部等三部門推出《品牌辦法》,quelileqichepinpaishouquanxiaoshoutizhiyaoqiuqichexiaoshoubixuhuodepinpaishouquanbingshixingbeianguanli。zheduitigaoqicheyingxiaohefuwushuipingqu,guifanshichangzhixu,tuidongqicheshichangchangqifazhanqidaolejijizuoyong。muqian,woguoqichexiaoshouyilianxubanianchanxiaobaochiquanqiudiyi,bingdafulingxiandierweidemeiguo。

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汽車品牌授權單一體製不能適應汽車市場發展的需求,市場競爭不充分、壟斷經營、零供關係失衡、汽車及零部件價格虛高等問題越來越突出,《品牌辦法》確立的品牌授權單一銷售體製亟需進行調整。為規範汽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市場的健康發展,商務部組織製定了《管理辦法》。

發布意義:打破品牌授權單一體製

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副巡視員胡劍萍表示,《管理辦法》的發布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從根本上打破了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製,為打破品牌壟斷、充分市場競爭、創新流通模式創造了條件。未來,汽車供應商將能夠通過多種渠道售賣汽車,而經銷商也可以銷售多個品牌的汽車,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模式都將進入社會化銷售體係。

《管理辦法》提出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絡建設,鼓勵經銷商開展多品牌經營,對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務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第七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製定全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的政策規章,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隨著汽車市場的發展,後市場逐漸成為新增長點,有助於汽車售後服務的專業化和社會化發展。《管理辦法》將有利於推動汽車銷售和服務分開,促進售後服務專業化、社會化發展。而《管理辦法》規定供應商不得限製經銷商和服務商轉售配件,為促進後市場健康、快速發展也提供了重要保障。

有(you)業(ye)內(nei)人(ren)士(shi)認(ren)為(wei),新(xin)辦(ban)法(fa)出(chu)台(tai)後(hou),更(geng)多(duo)的(de)社(she)會(hui)資(zi)本(ben)將(jiang)會(hui)進(jin)入(ru)汽(qi)車(che)流(liu)通(tong)行(xing)業(ye),汽(qi)車(che)銷(xiao)售(shou)也(ye)將(jiang)從(cong)單(dan)一(yi)種(zhong)渠(qu)道(dao)變(bian)成(cheng)多(duo)種(zhong)渠(qu)道(dao)。新(xin)辦(ban)法(fa)也(ye)將(jiang)會(hui)改(gai)變(bian)汽(qi)車(che)生(sheng)產(chan)商(shang)在(zai)汽(qi)車(che)流(liu)通(tong)環(huan)節(jie)一(yi)家(jia)獨(du)大(da)的(de)話(hua)語(yu)權(quan),平(ping)衡(heng)汽(qi)車(che)生(sheng)產(chan)商(shang)和(he)經(jing)銷(xiao)商(shang)之(zhi)間(jian)的(de)關(guan)係(xi)。

以下為辦法全文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八條 汽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製定行業規範,提供信息谘詢、宣傳培訓等服務,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條 在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係,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ben)辦(ban)法(fa)所(suo)稱(cheng)供(gong)應(ying)商(shang),是(shi)指(zhi)為(wei)經(jing)銷(xiao)商(shang)提(ti)供(gong)汽(qi)車(che)資(zi)源(yuan)的(de)境(jing)內(nei)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或(huo)接(jie)受(shou)境(jing)內(nei)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轉(zhuan)讓(rang)銷(xiao)售(shou)環(huan)節(jie)權(quan)益(yi)並(bing)進(jin)行(xing)分(fen)銷(xiao)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以(yi)及(ji)從(cong)境(jing)外(wai)進(jin)口(kou)汽(qi)車(che)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並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售後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後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管理辦法》的實施將成為激發市場活力的一把鑰匙,使得市場競爭更充分,流通效率和質量得到提升。同時,《管理辦法》的實施也有助於向三四線和農村下沉,釋放這些地區的消費潛力。此外,《管理辦法》還將有助於消費者選擇權和知情權保護,提升消費體驗。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第二章 銷售行為規範

第九條 供應商、經銷商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

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後服務政策,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條 jingxiaoshangchushouweijinggongyingshangshouquanxiaoshoudeqiche,huozheweijingjingwaiqicheshengchanqiyeshouquanxiaoshoudejinkouqiche,yingdangyishumianxingshixiangxiaofeizhezuochutixingheshuoming,bingshumiangaozhixiangxiaofeizhechengdanxiangguanzerendezhuti。

未經供應商授權或者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售後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後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範。

第十四條 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係統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

第十五條 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並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第十六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錄入信用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第十七條 經銷商、售後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lieruguojiaqiangzhixingchanpinrenzhengmuludepeijian,yingdangqudeguojiaqiangzhixingchanpinrenzhengbingjiashirenzhengbiaozhihoufangkexiaoshouhuozhezaishouhoufuwujingyinghuodongzhongshiyong,yijuguojiayouguanguidingyunxubanlimianyuguojiaqiangzhixingchanpinrenzhengdechuwai。

供應商應當向經銷商明確商務政策的主要內容,對於臨時性商務政策,應當提前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告知;對於被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應當維護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應有的權益,不得拒絕或延遲支付銷售返利。

本ben辦ban法fa所suo稱cheng質zhi量liang相xiang當dang配pei件jian,是shi指zhi未wei經jing汽qi車che生sheng產chan商shang認ren可ke的de,由you配pei件jian生sheng產chan商shang生sheng產chan的de,且qie性xing能neng和he質zhi量liang達da到dao原yuan廠chang配pei件jian相xiang關guan技ji術shu標biao準zhun要yao求qiu的de零ling部bu件jian。

本辦法所稱再製造件,是指舊汽車零部件經過再製造技術、工藝生產後,性能和質量達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辦法所稱回用件,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或維修車輛上替換的能夠繼續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製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並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第三章 銷售市場秩序

第十九條 供應商采取向經銷商授權方式銷售汽車的,授權期限(不含店鋪建設期)一般每次不低於3年,首次授權期限一般不低於5年。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權合同。

第二十條 供應商應當向經銷商提供相應的營銷、宣傳、售後服務、技術服務等業務培訓及技術支持。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本企業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後服務商名單。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不得限製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製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並保證其後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後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未違反合同約定被供應商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有權要求供應商按不低於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收購其銷售、檢測和維修等設施設備,並回購相關庫存車輛和配件。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發生變更時,應當妥善處理相關事宜,確保經銷商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的,應當將客戶、車輛資料和維修曆史記錄在授權合同終止後30日內移交給供應商,不得實施有損於供應商品牌形象的行為;家用汽車產品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在供應商的配合下變更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供應商、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應當保證為消費者繼續提供相應的售後服務。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

(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麵達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製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四)限製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

(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

(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麵積、建築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築單位、建築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幹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於經銷商自主經營範圍內的活動;

(九)限製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製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本(ben)辦(ban)法(fa)所(suo)稱(cheng)原(yuan)廠(chang)配(pei)件(jian),是(shi)指(zhi)汽(qi)車(che)生(sheng)產(chan)商(shang)提(ti)供(gong)或(huo)認(ren)可(ke)的(de),使(shi)用(yong)汽(qi)車(che)生(sheng)產(chan)商(shang)品(pin)牌(pai)或(huo)其(qi)認(ren)可(ke)品(pin)牌(pai),按(an)照(zhao)車(che)輛(liang)組(zu)裝(zhuang)零(ling)部(bu)件(jian)規(gui)格(ge)和(he)產(chan)品(pin)標(biao)準(zhun)製(zhi)造(zao)的(de)零(ling)部(bu)件(jian)。

第二十六條 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製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製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設立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按前款規定備案基本信息。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係統報送汽車銷售數量、種類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采取“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供應商、經銷商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係統及複製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第三十一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走私、盜搶、非法拚裝等嫌疑車輛調查,提供車輛相關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供應商通過平行進口方式進口汽車按照平行進口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網易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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